各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98号)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要求,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较新要求,**进口食品*,协会接上海检验检疫局的通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新系统启用后,未完成进出口商备案的企业,应要求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要求,通过新系统及时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对外通知已挂官网:网址/tslm/spjg/tzgg_809/201509/t20150910_57963..shtml) 2.根据上海局要求,请各会员单位、进口商通知或协助向其提供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通过备案系统完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工作并取得记录号。 3.各单位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在新备案系统启用后,要求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要求,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的填写。 4.已完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备案的企业,各单位在报检时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填写在“特殊要求”一栏中。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报检时提供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在《进口食品*承诺书》中注明对应的报检号。**进口食品的企业,应在《进口食品*承诺书》中选勾说明。 5.在受理报检时,各分支局、办事处检务部门将核对报检单中是否已注明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注明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对未注明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报检。查验部门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将再次核实报检单中是否已注明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对未注明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将要求进口商补充或更正上述信息。 6.各分支局、办事处将对辖区内进出口商备案及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相关企业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将有关信息将作为不良记录上报上海局食品监管处,审核后,纳入违规企业名单,加强对其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对未建立、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进口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将针对进出口商备案及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至少组织4次专项检查。上海局也将不定期对各分支局、办事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国内食品市场需求量增加,大量年货从文锦渡口岸进入国内市场。1月,深圳文锦渡检验检疫局共 检验检疫进口食品918批、9506吨,主要为葡萄酒、糖果、糕点饼干、果仁等应节食品。该局采取 多项措施,在确保应节进口食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快速通关。 文锦渡局根据风险评估分析结果,科学调整进口食品的抽样送检比例,1月共对1973份食品进行抽 样送检,检出不合格食品15样份,合格率99.2%。 该局严格按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对进口食品特别 是新品种食品的中文标签及营养标签落实检验和备案,防止标签及营养标签不合格的进口食品进入 国内市场,**消费者的知情权。1月共对217个品种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落实检验和备案。因临 近年关,节日市场食品需求增加,文锦渡局采取预申报、加快送样和检验速度等措施,缩短大部分 进口食品的通关放行时间,确保进口食品快速供应市场。同时,鉴于部分进口食品为了提高产品的 美观度,采用礼盒装甚至过度包装,文锦渡局严格按照我国强制性国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 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落实检验,防止食品过度包装问题的发生。